《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6年10月施行,涉及预付款经营、自动续费等多项经营者义务

发布日期:2026-08-04 09:49:39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法规全文于8月3日在广东人大网正式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围绕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保护与救济机制、消费环境建设等方面,系统构建了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其中,预付式消费规范、自动续费管理、付费会员服务等多项制度安排,与预付费经营行为直接相关。

 

核心提炼


综合《条例》相关条款,涉及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应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书面合同。预付式消费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履约退款。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预付款。

(三)停业告知。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四)资金存管。本省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经营者应关注后续配套政策。

(五)自动续费。开通前须征得同意,每次续费前须显著提醒,退订途径须简便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会员服务。采用付费会员模式的,应提前明示会员权益和资费,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


以下就上述六个方面,对应条例条款作逐一梳理


一、预付式消费经营规范(第十六条)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行业广泛普及,《条例》针对预付款经营中的各种痛点,从多个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

(一)书面合同要求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地点、预付款监管和退还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相关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推广使用预付款合同示范文本。

对于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收取预付款的情形,消费者能够提供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与经营者存在预付款消费关系的,经营者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

(二)履约义务与信息查询

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预付款。

(三)停业或迁移须提前告知

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四)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

《条例》明确,本省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有关行政部门依托行业组织结合相关行业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为预付款资金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

(五)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教育培训预付款特别规定(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列举的预付式消费领域之一。鉴于教育培训预付费纠纷高发,《条例》第三十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出专门规定: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如实告知消费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内容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允诺;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 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 以不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或者延迟教育培训服务。


三、自动展期与自动续费规范(第二十七条)


自动续费服务涉及消费者预先授权持续扣款,属于预付式消费的延伸场景。《条例》在开通前告知、续费前提醒、便捷退订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一)开通前告知义务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并以显著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周期和截止日期、扣费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等事项。

(二)续费前提醒义务

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扣费时间、金额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展期、续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通知消费者。

(三)便捷退订义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途径和方式,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自动续费相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付费会员服务规范(第二十八条)


 

付费会员模式本质上属于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形式,消费者预先支付会员费用以获取一定期限内的商品折扣或服务权益。《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付费会员模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消费规则,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明示会员权益、资费等内容;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并以此为由终止会员正常使用的商品功能和服务,或者降低服务体验。


以上内容依据《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原文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解读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执行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