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预付卡,关于税务上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8-11 14:53:55

 问题一:购物卡预付卡,若是赠送客户,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能否直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回答:购物卡不属于货物,赠送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将充值的预付资金无偿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实质是资金的转让,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若是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支出的,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二: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平时去商场消费的时候还可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吗?
回答:由于你买卡的时候已经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你去商场消费的时候商场不再向你开具发票了,你可以凭借购物小票或者清单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可以。
 
问题三: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发放员工,请问能否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
回答:可以的,具体如何发放福利是你们公司内部的事情。
 
在此提醒2个涉税问题
涉税提醒1:取得合规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放给员工后凭借发放明细可以计入当期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涉税提醒2:购物卡发放员工福利,由于属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而且可以分割的,因此需要按规定并入当期综合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